近日,江苏、广东、湖南、安徽等多家药店被处罚,或被开罚单,或被限期整改,或被撤销药品GSP证书,大多由于存在销售药品来源不明、宣称保健品具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等等;而湖南、安徽一些地区也将对小药店、小诊所、中药饮品经营企业进行重点整治,甚至动用飞行检查。具体情况如下:
江苏:扬州2家药店因销售来源不明药品被罚
近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连续查处两起非法购进药品案。这些非法购进药品,多为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执法人员表示,不少是通过医保卡刷卡购买后流入药店。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已没收非法购进药品,并对两家药店开出罚单。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除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两家药店明显违法,构成从无证企业购进药品行为。国家食药监总局去年发布通告,对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药品,一律收缴,立案调查,依法处理。
广东:高州1药店当事人因虚假宣传保健食品功能被罚
近日,高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界工商所查处了一起宣称保健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广告行为。
该药店在经营场所门口玻璃外墙上张贴发布有:“特价,中老年人三大宝,卵磷脂+深海鱼油+钙加维生素D,预防心脑血管疾病好帮手……”;“大酬宾,……牌口服液、每天3次、每次一支,有效预防感冒发烧、咳嗽、扁桃体炎、肺炎、增强免疫力、改善胃肠道功能”等广告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宣称保健食品有预防疾病等功能。
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所宣称的某品牌口服液等保健食品有预防感冒发烧等疾病功能的相关真实、合法证明材料。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的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广东:2家企业限期整改,6家GSP证书被撤销
近日,广东食药监局发布公告称,2家药品经营企业因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白云区2家药店、潮州2家药店、佛山1家药店、东莞1家药店、中山2家药店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具体如下:
广州市白云区健心堂药店
许可证号:粤DB0209334
证书编号:C-GD-15-GZ-0575
撤销日期:2018年4月8日
信用评定等级(自撤证之日起生效):严重失信
违法事实:
2018年3月3日,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
1:执业药师(处方审核员)不在岗;
2. 企业未建立温湿度监测记录;
3. 处方药开架销售;
4. 电脑系统无法打开;
5. 拆零药品未做拆零销售登记记录;
6. 某医院提供执业药师社保缴存证明,并证明其目前仍为该院药剂科药剂师,故该店以虚假、欺骗行为获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广州市白云区益安堂大药房
许可证号:粤DB02012814
证书编号:C-GD-17-GZ-0463
撤销日期:2018年4月8日
信用评定等级(自撤证之日起生效):严重失信
违法事实:
2018年3月9日,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未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未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被要求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
药品GSP证书被撤销的企业名单
湖南:江永县开展小药店小诊所专项整治
为了净化辖区群众就医环境,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经营药械、使用假劣药械等违法违规行为,近日,湖南省江永食药工质局组织开展小药店、小诊所、村卫生室专项整治工作。
到目前为止,共出动执法人员 35人次,检查小药店、小诊所、村卫生室 82户次,责令整改 18户,约谈6户,立案查处2家。
重点整治区域:城乡结合部、农村等监管薄弱地区。
重点整治对象:药品零售企业、诊所和村卫生室。
重点整治内容:药品购进渠道、索证索票、储存条件等。
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查药品医疗器械零售企业许可证照悬挂、药械陈列养护、分类摆放是否规范;药品的采购、验收、销售是否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药械采购索要供货方资质证件、票据是否齐全,购进中药饮片是否索要、留存同批次的检验报告,从业人员是否进行岗前体检培训,是否有经营假劣药械、过期变质药品、超范围经营药械等违法违规行为。
查医疗机构是否健全管理制度,营业场所与生活区是否分开,药械、特殊药品是否分类陈列并有醒目标志等内容。
安徽:安庆继续开展“飞检”,重点监管中药饮片经营企业
近日,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今年将继续开展药品化妆品流通环节飞行检查,对全市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按不低于30%比例)开展飞行检查;重点监管中药饮片经营企业、美容美发行业使用化妆品等。
按照监管计划,各级监管部门要对本辖区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过程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负责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加强疫苗、冷链药品、终止妊娠药品、中药饮片、含麻制剂、慢保品种等重点品种监管,加强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药房、诊所的质量安全监管。
同时,深入开展各类专项检查:
①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使用疫苗专项(延伸)检查;
②开展对药品批发企业、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
③开展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专项检查;
④开展中药饮片经营企业产品来源合法性、索证索票专项检查等情况。
结合药品风险等级评定和日常监管,加强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民营医院)药品采购和储存使用监管,继续推进“规范药房(库)”创建达标工作,今年将完成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创建达标率不低于80%的创建达标任务。
注意:药店存在这些违规行为将被严查
4月13日,海南省药监局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
现就药品零售企业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督促企业诚信经营,规范购销行为。督促药品零售企业遵守《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药品零售企业要按要求规范开具药品销售凭证,开具的药品销售凭证要如实载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并按要求保存备份所销售药品的信息。销售非药品类商品,不得开具药品销售发票。若有开具虚假药品销售凭证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二、督促企业认真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督促药品零售企业严格遵守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已明确需要凭医师处方销售的药品,必须执行凭处方销售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标志醒目,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不得将药品与非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
三、加强执业药师履行职责的监管。加大对企业执业药师配备情况的检查,严厉查处“挂证”现象,发挥执业药师在规范处方、指导用药、监测不良反应、公众宣传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执业药师违反药品分类管理规定不严格审查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的,要责成企业改正,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依法查处。
四、严禁非法经营活动。加大日常巡查和对药品零售企业非法经营活动的查处工作力度。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销售,药品零售企业不得购进销售假劣药品,或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
五、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提高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的遵纪守法意识,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行为,维护公众健康和用药安全。